委托方(甲方):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
承接方(乙方): 广西斯达大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南宁市青秀区民政局严格按照广西区《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执行,落实青秀区农村贫困户的入户核查工作。通过对扶贫开发和低保的政策、标准、识别程序、识别因素等方面的分析最终提高青秀区农村贫困户与低保户重合比例。甲方委托乙方对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南阳镇、伶俐镇、长塘镇贫困识别低于50分的258户农村家庭、贫困识别高于50分的27户农村家庭共计285户农村家庭进行经济状况入户核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核查对象及内容
1.1核查对象: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南阳镇、伶俐镇、长塘镇贫困识别低于50分的258户农村家庭和贫困识别高于50分的27户农村家庭共计285户农村家庭。
1.2 核查内容:(1)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2)家庭困难原因。
第二条 委托核查完成的标准
2.1乙方在核查工作结束并提交核查成果给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评估方案对核查结果进行验收,由甲乙双方成立评估委员会,对核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由此视为乙方完成整个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托核查形式及核查时间
3.1乙方持甲方提供的“入户核查业务委托书”,安排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采取逐一调查形式对农村贫困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3.2甲方委托乙方核查的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共计15日内(日历日)。
第四条 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应负责提供核查对象名单,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及核查对象支持和配合核查人员,为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4.1.2 甲方对乙方核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核查工作按质按量按要求开展。
4.1.3甲方按照验收评估方案对核查成果组织验收。
4.1.4甲方负责按本合同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4.1.5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核查成果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结束。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分组配备核查人员、车辆、核查表格和器材,运用科学、合理的核查方法入点开展核查工作,每组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4.2.2甲方培训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按时完成核查任务,按照《青秀区区贫困户对象入户调查表》上规定的项目进行仔细核查,确保反映真实情况。
4.2.3核查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将《青秀区区贫困户对象入户调查表》、到点核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资料等汇总提供给甲方,配合甲方验收工作。
4.2.4乙方应严格遵守核查纪律,核查过程中不能发生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现象。
4.2.5乙方应对核查成果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核查成果原件全部交付甲方,不能留底;核查成果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使用。